《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了《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2017年9月人社部出台《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要求“有关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鉴定工作,要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国家职业资格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同时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省级人社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办法,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等”要求,出台《暂行办法》。
二、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省级人社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等”。
(三)《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闽劳技〔1997〕11号),“鉴定站根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4个部分16条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制定,同时明确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定义。
第二部分明确备案工作方法。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适用分级管理原则,由设区市级以上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行业部门拟在我省设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经备案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明确机构条件、备案材料、办理时限、备案范围以及信息公开等事项。
第三部分明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基本义务以及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存在场地设施设备无法满足鉴定要求,鉴定过程存在违规行为,虚假承诺等情时,由备案机关更新相关备案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部分明确《暂行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