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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2 14:40       来源:未知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通力配合,齐抓共管,治欠保支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截至目前,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依然是发生欠薪的重灾区,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造成无法支付人工费(工资款);部分施工单位管理不善、违法分包转包,因而发生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人工费(工资款)或卷款潜逃。人工费(工资款)得不到保障,是工程建设项目欠薪的直接原因。

  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可有效保障人工费(工资款)来源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防止建设单位不按进度拨付工资性工程款,防止施工单位挪用工资性工程款,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方便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实施监管。

  二、制定依据

  (一)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

  (二)2016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工资专户制度的含义。适用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包括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在工资专户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即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时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

  第五条,规定工资专户开设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即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要求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六条,规定工资专户的备案时间和部门,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专户信息。

  第七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用途,防止人工费(工资款)被挪用,避免出现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企业网银或通兑业务违规支取工资专户资金,逃避银行柜面审核的情况。同时规定工资专户与建设项目一一对应,防止多开工资专户,套取资金,造成监管困难。

  第八条,明确工资专户开户银行的日常资金监管职责,以及发生专户资金不足、被挪用时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第十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精神,本条明确农民工工资卡办理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工作流程,包括农民工工作量考核、公示,工资支付表编制报送,银行划转工资等。

  第十一条,规定工资专户的撤销程序,即账户撤销须经公示确认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生方可实施,工资专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和处理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明确工资专户制度的执行时间,因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提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故要求国办发〔2016〕1号出台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本办法。同时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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