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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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通知》明确,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城镇职工相同,参保农民工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措施体现在: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将参保农民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调整为“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原来招用农民工并为其履行了单位缴费义务的,原单位缴费年限视同个人缴费年限。农民工转城镇职工后,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缴费年限与转城镇职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标准统一按城镇职工待遇标准核定。
调整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提升为4000元/人;抚恤金补贴标准,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补贴。(高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