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厅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厅门户网站上填写并提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我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向申请人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我厅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我厅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