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是否高效,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行政复议、应诉情况。各处室(单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诉讼情况,是否败诉(含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
(八)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综合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处室(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内容,进行量化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四)考核结果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
第八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