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福建省委关于开展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团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教育团工委,省国资委团工委,各直属高校团委,各直属企业团委,福建金融团工委,各福建驻外团工委:
近年来,全省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在省委和团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推进共青团改革,建设新福建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舞士气,充分调动共青团系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福建省委决定,开展2015-2018年度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或工作部门。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省共青团系统及所属单位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名额50个;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100个。(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团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高效、作风民主,干部队伍勤奋务实、作风扎实、密切联系青年。
3.出色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有动员力、号召力和影响力,团结带领全省团员青年在“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中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4.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共青团组织和共青团工作有效覆盖,工作队伍不断优化,工作阵地充满活力,工作保障有效落实,工作特色亮点突出,在推动共青团改革攻坚,破解基层“四缺”问题,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等重点难点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5.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近4年来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热爱共青团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谋划共青团工作,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拓宽工作渠道、创新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为共青团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推动共青团改革攻坚作出了突出贡献。
3.密切联系普通青年,深深植根于青年,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对青年开展有效服务和引导工作,在青年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工作扎实,爱岗敬业,脚踏实地,清正廉洁,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从事共青团工作4年及以上(2014年12月31日前任职),表彰周期内获年度考核一次及以上优秀等次,或相当于优秀等次的奖励。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政法委等部门意见。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团组织自下而上逐级联合审核推荐,并经推报单位党委(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团省委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拟定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省委政法委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在共青团改革攻坚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在评选中给予适当倾斜。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重点推荐基层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副厅级或相当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在先进集体评选推荐中,重点向县级及以下单位倾斜。在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中,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应统筹考虑非公企业团组织负责人。各单位最多推报1名县处级干部或科级领导班子成员。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地要在2019年4月3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5)、《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公示情况表》(附件7)、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相关表格请自行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www.fjrs.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省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福建省委成立福建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办公室设在团省委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二)各推报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 系 人:李 超、刘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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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详见,附件1-7)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福建省委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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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