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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4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9-11-24 14:40       来源:未知

   2014年福建省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中央关于农民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要求,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一、稳定和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 

  (一)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消除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身份分割制度障碍,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提供城乡均等的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继续开展“企业诚信用工承诺”、“情暖外来工·就业在福建”、“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站功能,拓展信息服务手段,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提供及时有效服务,全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万人。(省人社厅牵头,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二)继续深化劳务协作。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建立健全岗位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台帐,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引导和信息监测工作。探索实施我省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工程,引导和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继续推进山海和省际劳务协作,支持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发展,健全区域性劳动力调剂机制,实现地区间农村转移劳动力有序合理流动。开展用工调剂试点,推动在不同淡旺季的企业、村企之间“削峰填谷”,缓解企业季节性和阶段性用工短缺,促进岗位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有效对接。积极促进农民工境外就业,保障境外就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统计局参加) 

  (三)促进农民工自主创业。完善农民工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有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纳入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涉农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深入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家庭服务职业化,支持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省人社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分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全省各县(市)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作用,统筹用好各部门现有的农民工培训资金,共同组织实施好“按项目运作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等培训项目。完善财政补贴标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持企业对在岗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制定培训计划、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职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政策。加强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并向农民工开放。(省人社厅牵头,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厅、农业厅、安监局、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五)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制度,引导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布局。(省教育厅和人社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参加)     

  三、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六)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面。制定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对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落实其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出台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及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依法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鼓励有条件地区实施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政策,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大力推进建筑、民爆、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主要指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发企业、剧毒品经营企业、气体充装经营企业、加油站)等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推进工伤预防扩大试点工作。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省人社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卫计委、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四、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开展“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推动小微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切实保障被派遣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省人社厅牵头,住建厅、交通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八)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积极开展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适时稳慎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推动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提高。推进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指导劳动密集型行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加大高温劳动保护工作力度,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高温津贴政策。(省人社厅牵头,发改委、公安厅、住建厅、交通厅、安监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高院、总工会参加) 

   (九)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落实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救治服务,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关注异地务工人员健康,开展对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行业可能对从业人员造成粉尘危害的情况全面排查分析,建立定期监测、检查和公布制度。推动解决责任主体无法认定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等人群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和康复。引导企业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省安监局牵头,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卫计委、国资委、总工会参加) 

   (十)提高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长效机制,促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健全、畅通绿色通道,创新仲裁方式方法,提高仲裁机构争议处理效能。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控,及时发现争议苗头、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好“两节”期间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调解仲裁统计手段,充实涉及农民工争议案件相关指标。(省人社厅牵头,司法厅、省高院、总工会参加) 

  (十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覆盖75%以上的地级城市并向县级行政区域扩展。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重点加强农民工集中地区企业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宣传普法教育。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意见,探索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工作。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省人社厅牵头,公安厅、住建厅、交通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十二)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案件代理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工。完善涉及农民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涉及农民工有关纠纷的能力。(省司法厅牵头,人社厅、省高院、总工会参加)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三)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积极做好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各地将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经费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推进城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扩容工程,落实新建和扩建学校项目优先安排异地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区。指导各地将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合格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督促各地按照要求在经费、师资、管理及硬件保障方面加大对此类学校的帮扶力度。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以输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省教育厅牵头,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参加)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各地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促进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意识。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省“一盘棋”机制,指导各地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完善流动人口统计信息采集、分析应用和数据核查工作机制。(省卫计委牵头,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参加) 

   (十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推动各设区的市城区在2015年以前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指导各地在统一规划前提下,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指导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集中建设住宅类或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妥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多渠道向农民工提供集体宿舍。逐步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对农民工建房、购房、租房给予支持。(省住建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参加) 

   (十六)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推动各地全面实行以居民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依据的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优先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实行无门槛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户籍与居住证相互补充、有效衔接的人口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农业转移人口可凭居住证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省公安厅牵头,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厅、卫计委、法制办参加) 

   (十七)强化基层农民工综合服务。指导各地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或依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围绕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省人社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十八)维护农民工农村财产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支持各地探索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分别牵头,司法厅、省高院参加)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企业职代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和参与民主管理。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大力推进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加强农民工会籍管理,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省民政厅和总工会牵头,国资委参加)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督促各地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督导工作,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免费开放公益性文化场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公共电子阅览室”工程建设。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引导农民工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农民工观看或进厂矿、进企业、进工地演出,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和鼓励各地积极创作农民工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支持农民工开展自创自演文化活动,挖掘和培养农民工创、编、演等文艺人才。发挥职工文化社团和职工文艺骨干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农民工自愿组成的职工文化社团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基础条件。开展关爱农民工随迁子女活动,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家庭教育咨询指导和关怀关爱服务,促进外来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实现社会融合。(省文化厅牵头,省委宣传部、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二十一)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工作有效监测留守儿童动态状况。结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教育和关爱工作的考核。深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和城乡少年手拉手活动。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的社会支持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家庭三级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公益慈善平台作用,为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省教育厅、民政厅和省妇联牵头,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团省委参加) 

   六、进一步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 

  (二十二)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指导各地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农民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的效率。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逐步建立与常住人口规模相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理论研讨。组织开展全省农民工工作督察并迎接全国督察。(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十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引导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力量,为农民工及其子女、家庭提供专业化服务。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能力。完善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指导各地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扶持,通过政府项目招标、购买服务、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捐助等方式,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引导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诚信守法、规范发展。(省民政厅牵头,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文化厅、卫计委参加) 

   (二十四)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充分发掘监测调查信息,加强对农民工发展变动形势分析。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进一完善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制度。(省统计局牵头,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厅、卫计委参加) 

  (二十五)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总结和推出一批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和科教、文化、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指导地方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发挥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简报等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出的有益经验。(省人社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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