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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工伤康复两年工作计划(2014-2015)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4 14:40       来源:未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推进工伤康复两年工作计划(2014-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反映。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8日 

  福建省推进工伤康复两年工作计划(2014-2015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工作,加快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福建省推进工伤康复两年工作计划(2014-2015)》(以下简称《康复两年计划》)。 

  一、指导思想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我省工伤康复工作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工伤职工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为此,要从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出发,立足国情省情,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循序渐进、完善标准、规范管理,推动全省工伤康复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康复体系,逐步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初步形成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以社会康复为补充的特色工伤康复网络。通过开展工伤康复工作,促进工伤职工最大限度恢复生理功能,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再就业能力,促使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就业岗位。 

  (一)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总结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探索工作机制建设,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1.建立并完善全省工伤康复网络体系,依托现有的工伤保险管理架构,对工伤职工康复的建议和康复效果的评估,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的管理支付等康复管理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做好工伤医疗与工伤康复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在工伤康复机构建设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工伤康复的早期介入,做到治疗与康复并重。积极引导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开展工伤康复,逐步实现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 

  3.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组织专家对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补充和修订,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省级和地区级工伤康复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工作规程,细化服务协议,切实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要在基金支付环节加大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完善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方式,强化协议康复机构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三)协议康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工伤康复管理人员,对康复从业人员做好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切实做到合理检查、有效康复、规范收费。 

  四、阶段目标 

  根据人社部关于“购买服务、协议管理、早期介入、先康复后评残”的要求和“统一制定工伤康复相关规范和标准,构建国家级、区域级工伤康复示范机构与地区级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相结合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2020年形成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特色,以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从事适宜劳动为目的的工伤康复服务模式,初步实现有康复需求和可能的工伤伤残人员人人享有工伤康复服务”的总目标,确定我省工伤康复两年工作计划的阶段性目标是: 

  ()第一阶段(20148月底前完成  

  宣传部署阶段:印发《福建省推进工伤康复两年工作计划(2014-2015)》。各统筹地区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十周年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宣传工伤康复政策,普及工伤康复知识。 

  (二)第二阶段(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确定地区级工伤康复服务机构阶段:各统筹地区根据我省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在已经确定的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确定3-5家作为地区级工伤康复机构,报省厅备案。 

  (三)第三阶段(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确定省级工伤康复示范机构阶段:通过调查研究(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在省会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选择3-5家有康复条件并积极为工伤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后确定为“省级工伤康复示范机构”。 

  (四)第四阶段(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 

  实施阶段:省厅及各统筹地区根据工作康复工作目标和任务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康复机构按照要求和协议约定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并结合工伤伤残或职业病种类和国家相关政策及标准,细化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各地要加强对康复机构的指导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第五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自查评估阶段:各地对工伤康复试点情况进行自查、分析,组织工伤相关机构及人员对试点康复机构进行评估、总结,并做好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补充和修订,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地区级和区域级工伤康复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伤康复既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更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长远建设,任重而道远,各地要以对工伤保险事业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工伤康复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要整合资源,统筹谋划,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和方面,要尽可能利用现有卫生(中医药)、工会、民政、残联等社会康复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开展。 

  (三)要注重风险防控,在工伤康复管理和费用支付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坚持勤政廉洁,杜绝违规行为。规范工伤康复资金保障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严格工伤保险基金开支范围。 

  (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是一件好事,更是一件新事,要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的知晓度,争取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广大工伤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为开展工伤康复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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