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毕就〔2019〕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为主、整合资源、突出特色的基本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省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二、明确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创业指导、信息咨询、人力资源及商事代理等综合服务,主要功能为: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基本办公条件等。
(二)创业指导服务。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推介、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政策宣传落实。配合各级人社、财政等政府部门宣传我省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各类鼓励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商事业务代理。搭建平台或引进第三方,为孵化对象提供财税代理、融资对接、专利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申请服务、法律咨询等事务代理服务。
三、提升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水平
(一)健全管理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指导、服务,指导其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创业带动就业成效。
(二)协调各方力量。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引导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生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三)集成服务资源。各地人社部门要梳理制作有关扶持创新创业的政策宣传资料,进基地开展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指导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加强与创业咨询辅导、创业投融资、专业化事务代理、创新技术支持等各类社会创业服务资源的对接,打造集成创业政策宣传、待遇申领、信息共享等一体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四)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承办各类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展示交流平台。
四、大力发展创业孵化基地
(一)各设区市对管理制度健全、平台特色鲜明、孵化效果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的创业大本营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分层次认定为市级创业大本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具体认定办法及程序,由各设区市制定公布,省级不再制定指导意见。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大本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可给予一定奖补,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二)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突出特色、重在成效、示范引领的原则,每两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及程序见附件)。
对被认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资金奖补。如同时享受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奖补资金从基地所在设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创业服务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2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20万元不予拨付,并收回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五年内不得参加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
(三)省人社厅、财政厅根据人社部标准结合我省支持创业工作实际需要,在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推选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参加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
对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国家没有标准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从基地所在设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孵化基地管理运行等。
(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服务,规范统一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标识,经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挂由评定部门统一样式的“XX市(XX县、市、区)创业大本营”、“XX市(XX县、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挂“福建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五、加强管理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宣传引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做好基地认定、指导、服务、监管等工作,切实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水平。省级将各地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整体评价。
(二)加大日常管理。各地要推动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创业服务等基础资料台账,做好创业孵化成效统计,提升服务水平。
(三)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各地要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定期对本级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和就业创业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认定称号,收回所授予的牌匾。
1.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
2.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收到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经核实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附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标准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设区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五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3.运营时间应不少于3年;
4.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5.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6.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8.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创业孵化成效
1.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30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以上,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数与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出园总数的比率)总体不低于90%。
2.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指至少缴交3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同)年均不少于300人,对以在校学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就业人数时可以劳动合同、协议等其他材料佐证。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认定通知,符合认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各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评分标准,对其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指就业人数及社保缴纳金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择优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根据评分标准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确定拟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同等情况下,可将孵化基地纳税及免税金额排名作为确定名单的优先条件。
(三)公示
对拟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四)认定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认定为“福建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三、其他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后的第二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组织开展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收回授予的牌匾。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